人大概况

人大简介

灵璧县人民代表大会(简称县人大)前身是1949年11月成立的灵璧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。至1953年,共召开8届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。1954年7月16~18日,召开灵璧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,选举成立灵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。“文革”期间,县人大停止工作,“灵璧县革命委员会”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。1981年12月,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举行。至2011年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,县人大进行了9次换届选举,其中第八届至第十一届每届任期3年,第十二届起每届任期5年。因2004年新的地方组织法规定,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,2007年开始全国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,第十四届任期4年。


一、人民代表大会

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每届第一次会议在县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,由上届县人大常委会召集。每次代表大会由预备会议选举的大会主席团主持。每次代表大会均在灵璧县城召开。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均通过会议议程、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、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、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等。列席会议人员有三类:法定列席人员为县政府组成人员、县法院院长、县检察院检察长,上级人大代表;决定列席人员为有关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负责人;出席县政协会议的政协委员列席会议,听取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工作报告。


二、灵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
1、领导机构

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(简称县人大常委会)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。县人大常委会由主任、若干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。组成人员职数由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按全县人口总数确定。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、委员的职数和人员结构按照省、市党委提出的指导意想,由县委提出初步人选,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。

自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起,每届均有一名无党派人士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。

2、工作机构

根据1979年宪法的规定,我县自1981年设县人大常委会,同时设立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、财经工作委员会、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3个工作委员会。1984年,增设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。1990年,设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,撤销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。1993年,设立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;撤销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,设立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。2002年撤销法制工作委员会,设立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;撤销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,设立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。1998年至2002年期间,设立法律工作室和研究室。2010年设立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。2012年设信访工作室。

3、主要会议

常委会会议

举行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法定职权的重要形式。常委会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集体行使职权。根据法律规定,常委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一次,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,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。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,县人民法院、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,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。根据需要,可安排乡镇人大主席,省、市、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。

常委会各次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,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。除主任会议外,县人民政府、县人民法院、县人民检察院、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联名,也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,常委会主任、县人民政府县长、法院院长、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人事任免事项,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议案,由常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。

常委会会议议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听取和审议县政府、县法院、县检察院(简称“一府两院”)的阶段性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;审议有关议案,通过相应决议;听取并审议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情况的报告;人事任免事项。通过议案、作出决议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。

常委会主任会议

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、副主任组成,负责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。主要内容:决定常委会会议议程、日程草案;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议案;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委、办、局以及法、检两院工作汇报;在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时,许可对县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,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确认;听取县人大各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,并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决议;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等。

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1次,由主任召集主持,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。根据需要,常委会委员、县人大各工作机构和“一府两院”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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